综合来看,《红木》国标的弊端,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:
一是树种选定的局限性。国标中所列33种树种,主要是依据当时民间存在、市场上流通的以及故宫里藏存的明清家具所用材。但实际上,有些材质不错的材料以及一些新树种,都因当时存量较少而没有收录。同时,现有的33种材料,如今已有许多濒临消失、无材可用,而后来新发现的并且已被广泛使用的许多替代型木材,却又无缘列入国标,领其属于“红木”之身份证明。
二是表述的不严谨。《红木》国标中有一段不够严谨的表述:“此外,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,其密度、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称为红木。”这段话的表述,给人的感觉,是对红木的树种定而未定,留下了缺口,也为后来市场上许多牵强附会地“攀高枝”而乱称“红木”的现象留下了遗患。
三是鉴定上的难度。国标的目的是规范市场,但由于树种鉴定上的难度,使其规范市场的功能难以彻底。比如红酸枝类包含了老挝红酸枝、缅甸白酸枝和花枝三种树种,这三种树种的原料售价相差悬殊,但又都可称为“红酸枝”。而我国现行的鉴定条件又很难鉴定到树种,鉴定机构也不允许出具树种鉴定报告,因此,这就给了一些厂商混搭材料、瞒天过海而牟取暴利的可乘之机。
以上只是列举国标较为典型的不足,其它的,还有许多行家讲了许多国标有待改进之处,此处不一一列举。一个标准的制定,不可能做到涵盖古今之面面俱到,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,我们当然不是站在现在的立场来吹毛求疵。但既然提到国标修订的话题,还是要清楚其之所以需要修订之原因的。国标的许多问题,与它后来对市场的正面影响一样,原本都是当时的制定者们之所难以预料的。